嘉祥石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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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嘉祥县石雕石材文化产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   总则
第一条  本协会全称为“嘉祥县石雕石材文化产业协会”(以下简称本会),本协会是全县石雕石材文化产业的民间社会团体,业务上接受县文化和旅游局领导,是政府联系石雕石材行业的纽带、桥梁和助手。
第二条  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,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。
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是:加强全县石雕石材文化行业的协调.管理,提高石雕石材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艺术水平,维护本会会员的共同利益,促进石雕石材文化行业的可持续发展,为振兴嘉祥经济做出贡献。
第二章  任务
第四条  本会主要任务:
(一)根据国家政策,结合行业实际,针对生产经营管理的难点和热点进行调查研究,提供有利于行业管理.经营.发展的建设性意见,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。
(二)向政府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.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(三)总结.推广本行业会员的先进技术及经验。
(四)举办学术讲座和培训班,提高会员素质。
(五)加强会员之间联系.交流和沟通,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.信息服务和法律服务。
(六)承担行业监管.商标使用.技术交流.精品鉴定.价格评估等具体功能,维护行业政策秩序。
(七)倡导诚信经营,维护嘉祥石雕石材信誉,打造嘉祥石雕.石材品牌。
(八)评选表彰优秀会员和明星企业。
(九)承办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
第五条  本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9---11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理事25人,正.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条 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,名誉副会长若干人。
第七条 本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,设立3个工作委员会。
(一)精品鉴定委员会
(二)艺术指导委员会
(三)市场营销委员会
三个委员会成员由会长提名,理事会通过。
第八条  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会务执行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。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九条 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
(一) 修改.制定本会章程;
(二) 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(三) 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;
(四) 协商或选举产生理事会。
第十条  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理事会主要职责是:
(一)审议讨论理事会工作报告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;
(二)聘请名誉会长,协商或选举会长.副会长.秘书长.副秘书长;
(三)讨论会员提出的议案和建议;
(四)审查经费收支使用情况。
第十一条  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会长 .副会长 .秘书长为常务理事。其职责为:
(一)贯彻理事会决议,制定.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讨论决定增补理事;
(三)审批会员入会.退会事宜;
(四)审定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事项。
第十二条  本会下设若干协会分会,协会分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.副会长.秘书长。常务理事.理事。
第十三条 各下属工作委员会职责:
(一)贯彻嘉祥县石雕石材文化产业协会理事会决议,抓好具体实施工作;
(二)行使嘉祥县石雕石材文化产业协会的相关工作职能;
(三)向县石雕石材文化产业协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。
第四章  会员
第十四条  凡从事石雕艺术创作及经营管理者(包括团体),具有一定艺术造诣及经营管理水平,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十五条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:
(一)会员的权利:
1. 凡本会会员自动成为嘉祥县石雕石材文化产业协会服务对象,享有证明商标使用.职称评定.精品鉴定等服务;
2. 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;
3. 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。
(二)会员的义务:
1. 遵守本会章程;
2. 执行本会的决定,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;
3. 关心本会的工作,积极为本会提供学术.论文及技术.管理信息。
4. 按章及时缴纳会费。
第十六条  会员有一下情况,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议通过,可劝退或予以注销会籍:
1. 改行或破产;
2. 不执行本会决议或违背行规;
3. 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;
4. 连续两年没缴纳会费。
第五章  经费的来源与支出
第十七条 经费来源 :
(一)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会员举办的咨询服务收入;
(三)会员及政府部门资助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八条  经费支出:
必须用于本章规格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九条  协会经费的管理专人兼职负责,按照公开.公正.透明的原则,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。
第六章 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条  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,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后生效。
第七章  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理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终止或解体,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和投票表决,并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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